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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竞买法院拍卖的标的物

 
  发表日期:2014年5月5日          【编辑录入:信息站】  点击量:812

    市民在平时翻看报纸时,时常能看到一些法院公告拍卖的信息,然而,一些市民只注意到标的物拍卖保留价较低,往往忽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竞买后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。在此提醒市民,在竞买法院拍卖标的物时应做到“三留意”:

  1.留意法院公告对竞买人资格的限制。

  对于一些特殊的标的物,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拍卖公告中往往会对竞买人资格进行限制,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是不能参加竞买的。

  2.留意法院公告中对标的物瑕疵的描述。

  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,是按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拍卖的,标的物上可能存在租赁合同或欠保管费、管理费、水电费、装运费、仓贮(储)费、罚款以及需要补缴的地籍图测绘费、房产测绘费、土地出让金、征地补偿款、地价等费用的情况,而上述费用可能会由买受人来承担。因此,竞买人应当注意法院公告中对相关责任及费用承担的描述,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
  3.留意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违约的法律后果。

  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。法院一旦裁定重新拍卖,该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。重新拍卖的价款如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、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,由原买受人承担。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。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,应当退还原买受人;保证金数额不足的,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;拒不补交的,法院可以强制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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